台東鳳凰志工隊協勤日曆

2008年8月24日 星期日

當任志工的義務責任與法律問題全文轉載自Yahoo!奇摩家族.大林分隊鳳凰志工(嘉義縣)

當任志工的義務責任與法律問題 Dear鳳凰志工伙伴們: 緊急醫療救護技術員所施行的一切急救行為是受法律規範的,所以發生過失時,如果必要時或許也可能有義務被傳喚說明或作證,緊急醫療救護技術員依照所受訓練之不同;所以能夠施行的急救措施也有明文規定!所以志工是不只是單純的志願服務.其本身也是有道義上的責任與法律規範的!  其實每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其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302條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刑法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全國法規: http://law.moj.gov.tw/  志願服務法 http://vol.moi.gov.tw/rule/law3.htm 末學感恩合十 如有相關法條引用錯誤請給予指導修正 以上提供所有鳳凰志工或從事相關緊急醫療救護等服務志工參考~讓您了解本應知的法律知識! 感恩 -- 大林分隊鳳凰志工(嘉義縣) http://tw.club.yahoo.com/clubs/Dalin http://tw.club.yahoo.com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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