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以服務充實人生,用關懷增進溫情」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進而擁抱「鳳凰情」,展現「天使心」,踴躍投入志工行列,積極散播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及增進社會安祥而奉獻心力。
二、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八消署護字第八八G0一三一號函頒「廣結志工參與緊急救護工作—鳳凰計畫」辦理。
三、任務編組:
(一)鳳凰志工分隊:凡認同並響應「鳳凰計畫」,誠心參與志願服務協助推展緊急救護工作者(參加者需年滿二十歲以上、男女不拘、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經受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以上等級訓練合格者,每二十人成立組織一鳳凰志工分隊(人員不足狀況特殊時例外),每分隊設分隊長一人,副分隊長一至三人(以上人員由選舉產生),輔導組組長一人,管考組組長一人,行政組組長一人(人員不足時輔導、管考及行政組人員由副分隊長擔任)。
救護志工執勤情形
(二)鳳凰志工隊:負責轄區內各鳳凰志工分隊之協調聯繫,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以上人員由選舉產生),輔導組組長一至二人,管考組組長一至二人,行政組組長一至二人。
(三)鳳凰志工顧問團:得設顧問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顧問十一至十五人,所設顧問為一年一任為原則。
(四)前述鳳凰志工分隊、鳳凰志工隊設置下列各組,負責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1輔導組:負責志工之召募編組、任務分配等有關事宜。
2管考組:負責志工之工作考核、資料管理等有關事宜。
3行政組:負責志工(分)隊之文書處理、庶務工作等有關事宜。
(五)前第一、二項設立鳳凰志工隊長、分隊長一任二年;不得連任,副隊長、副分隊長一任二年;以連任乙次為原則。
四、教育訓練:
(一)各鳳凰志工人員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由本局發給結業證明及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限二年,二年期效屆滿,各鳳凰志工人員隸屬各消防大隊應依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開辦繼續教育八小時以上相關課程,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延長一年。
(二)各鳳凰志工人員常年訓練以隸屬消防大(分)隊為單位集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全年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常年訓練時間可納入服務時數內計算,本款訓練由隸屬消防大隊每月自訂訓練計畫(內容包含:訓練器材、訓練名冊、訓練時數、訓練教官、教學內容),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訓練結果報本局火調課核備。
五、服勤規則:
(一)編列分配為隸屬各消防分隊鳳凰志工人員,每月至少需在隸屬消防分隊協勤八小時以上。
(二)鳳凰志工人員服勤時段為每日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為原則(服勤時段可前、後伸縮一小時為限)。
(三)參加本局鳳凰志工人員得視其勤務需要參加勤務演習、緊急救護、大量傷患搶救及消防單位認為需要協助之工作,本款前所規定事項,由消防單位以書面或各種方式通知之,本款所服勤時數亦併前第一款規定時數內計算。
(四)鳳凰志工人員在隸屬消防分隊服勤時,因突發事故,無法依照排定時段正式服勤時,服勤鳳凰志工人員須向隸屬消防分隊報備請假;並覓隸屬消防分隊鳳凰志工人員替代服勤,本款前勤務變動需向隸屬鳳凰志工分隊長報備並修改勤務分配表後,才能正式核准變更。
(五)服勤鳳凰志工人員需依隸屬消防分隊編排服勤時段,在隸屬消防分隊服勤,在服勤時段接獲消防人員通知出勤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服勤鳳凰志工人員不得拒絕並須接受消防人員指導。
(六)參加本局鳳凰志工人員若經隸屬消防分隊提報不遵守本服勤規定執行勤務,經本局查明確實,以退隊處分。
(七)鳳凰志工人員經編排勤務執行緊急救護工作,須於隸屬消防分隊值班台設置出入登記簿內簽到、退并作成書面記錄,以便詳實能掌控勤務狀況。
(八)鳳凰志工人員每週編排勤務以不固定於同一天為原則,並須依照各隊人數多寡循環漸進方式編排每週服勤時日。
(九)鳳凰志工隊長服勤地點不限於隸屬消防分隊,凡本局各消防分隊有成立各鳳凰志工分隊消防單位皆可服勤。
六、其他:
(一)鳳凰志工人員在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時,須穿著本局發給鳳凰志工背心,以彰顯本局鳳凰志工形象,並維護其執勤安全。
(二)擔任鳳凰志工人員服務滿一年及服勤時數達二00小時以上成績優良,並榮獲本局頒發獎狀者,可納編為本局義消同仁(有關加入本局義消同仁相關規定另定),在未納編為本局義消同仁前,如執行救護勤務遭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可依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保障。
(三)隸屬消防分隊內鳳凰志工人員每日勤務編排由隸屬消防分隊承辦緊急救護工作消防人員及單位主管或隸屬鳳凰志工分隊分隊長等幹部負責編排,勤務編排需視隸屬鳳凰志工人員數依照前第五條內第二款規定時段依鳳凰志工人員可編排時段循進編排勤務,不可中斷。
(四)每年一月第三週為「鳳凰志工週」,本局所屬鳳凰志工人員須配合本局及隸屬各消防大隊、各消防分隊籌畫「一一九消防節」舉辦各項活動,有關鳳凰志工人員配合本款活動相關計畫細節由本局及隸屬各消防大隊訂定。
(五)本局隸屬鳳凰志工人員勤務執行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各消防大隊及所屬消防分隊不定期查核,辦理本案優(劣)人員,於每年年底視執行成效給予行政獎(懲)勵。
七、本編組章程及服勤辦法陳奉 核定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補充之。